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
责任处(科)室 |
产业发展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 第七十六条 | 国务院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查看详情 |
不收费
立案 | 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处(科)室认为需要进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的,报主管领导审定并制定工作方案。 |
调查取证 | 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依法收集整理证据资料。 |
终结报告 |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根据收集调取的材料对查明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领导。 |
复议 | 相对人认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结果 | 通过反馈会反馈或书面《关于对某地市旅游安全检查情况的意见反馈》通知,整改完成之后,办理结果即失效。 |
送达方式 | 通过邮政寄送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关于对XXX旅游安全检查的反馈意见 |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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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1-86739842 或0791-86739843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69965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whtbgs@jxw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