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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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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以下简称“个转企一件事”)在我省高质量落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性障碍、政策性堵点,优化审批服务和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助力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和构建促进“市场活”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适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者存在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方可办理“个转企”登记。 三、具体举措 (一)推行“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优化升级登记业务系统,增加“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功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升级信息查询功能,自动对“个转企”的企业进行标注,便于查询、统计。 (二)明确“个转企”变更登记办理机关。在同一县(市、区)内,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由同一登记机关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由不同登记机关承担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主动与转型后企业登记机关对接,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代办、帮办服务。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中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即变更为企业后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个转企”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四)规范“个转企”前后档案衔接。健全完善“个转企”档案归档、查询和管理机制,登记机关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转型企业档案,保持转型前后档案的完整性。“个转企”后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个体工商户纸质档案由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个转企”业务办理完结后30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档案移交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机关,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后档案合并保存。 (五)深化跨部门高效集成办理。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平台、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建成“个转企一件事”业务专区,整合清税信息核验、“个转企”变更登记、公章刻制备案、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七个事项,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个转企一件事”业务专区,将数据推送至税务、公安、银行、人社、住建等部门,相关部门实行集成化办理,为“个转企”提供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整体协同、定期会商,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联动的纵向推进机制,全面落实规范要求,提供“线上一网”的“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化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二)任务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含已承接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下同):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个转企”便利化、规范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提升登记效能,确保“个转企”变更登记一日办结。 税务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核验。 公安部门: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的同时,同步选择了需刻制变更公章事项并提交申请,刻章单位收到刻制变更公章订单申请信息后,及时依托业务系统刻制备案公章。 人民银行:指导各商业银行持续提升账户服务水平,推行账户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模式。经转型后企业授权同意,指导银行实行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在线预约。银行收到“个转企”变更信息后,告知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相关资料,指导企业一次性现场办结。 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的同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登记机关推送的“个转企”变更信息后,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的同时,同步提交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转企”变更信息后,立即自动更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强化系统支撑。省级层面要积极做好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和对接,基于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平台、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完善“个转企一件事”业务专区,为“个转企一件事”有序推动及落地落实提供系统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推进“个转企一件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个转企一件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堵点、难点问题,避免出现“个转企”办事不便利、群众不满意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实时推送“个转企”变更信息,税务部门、公安部门、银行、人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实时反馈各自负责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个转企一件事”的政策宣贯和解读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个转企”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大力推动典型示范经验复制推广,助推全省“个转企一件事”工作取得实效。 “个转企”是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重点事项,根据省政务服务办工作部署要求,5月底前完成系统优化改造,6月上旬完成联办系统对接运行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完善需求,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推广运用。
附件:1.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事项清单 2.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3.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含三种企业类型)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含三种企业类型)
附件1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事项清单 (转型前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附件2 附件3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简称“个转企一件事”) 二、申报条件 已依法登记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立案查处、未涉嫌犯罪或者无其他暂不适宜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办理方式 电脑端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申请,移动端可通过“赣服通”平台申请,线下可前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四、办理途径 电脑端办理: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进入“个转企变更登记”;或者登录“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进入“个转企一件事”。 移动端办理:通过手机登录“赣服通”平台,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个转企一件事”。线下办理: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间 线上办理时间不限,线下办理时间以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窗口公布的为准。 六、申请材料 线上办理:系统自动生成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线下办理:所需材料详见本方案附件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含三种企业类型)》。 七、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1.办理“个转企”业务的申请人清税后,按本指南第四点“线上办理”,选择电脑端或移动端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 2.经办人在线填写“个转企”变更登记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自由组合、同步勾选是否办理“刻制变更公章”“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事项,确定后提交。 3.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个转企”变更登记,并将变更信息实时同步推送到公安、税务、银行、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刻章单位收到刻制变更公章订单信息后,及时刻制备案公章;公安、税务、银行、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个转企”变更信息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自负责的事项。 (二)线下办理流程: 办理“个转企”业务的申请人清税后,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窗口办理。 八、办理时限 “个转企”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公章刻制备案、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事项同步并联办理30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 登录“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fw.amr.jiangxi.gov.cn),点击“其他服务”模块的“联系方式”,可以查询到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的咨询电话。
附件4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相关文件(与转型前一致的不需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 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转型后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转型后的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与转型前一致的不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书》。 2.转型后的公司章程(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3.转型后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转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公司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与转型前一致的不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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